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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标准和法规相关介绍

发布日期:2020-12-12  来源:admin

重庆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标准和法规相关介绍


一、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主要分以下五个层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层次: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行政许可法》等;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由国家*高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2003年 3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国务院令)公布。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22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 ZC001-2009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五层次:相关标准

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如:GB150、GB151、GB12337、JB4732

2、压力容器材料标准, 如GB713、GB3531 、GB24511、NB/T47008~47010

3、试验方法标准,如GB228、GB232、GB/T229、GB4334、JB/T4730

4、其它相关标准


二、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1.3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MPa;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5MPa·L;

 ⑶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5、GB150、GB151、JB4732、JB4710、JB4731(略)


三、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⑴ GB150.1~4-2011  压力容器

⑵ JB 4732–1995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2005确认)

⑶ 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⑷GB 12337-1998    钢制球形储罐

⑸JB/T 4710 -2005  钢制塔式容器

⑹JB/T 4731 -2005  钢制卧式容器

⑺JB/T 4734-2002   铝制焊接容器

⑻JB/T 4745-2002   钛制焊接容器

⑼JB/T 4755-2006   铜制压力容器

⑽JB/T 4756-200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⑾NB/T 47011-2010  锆制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设计

1、设计许可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⑴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级别和品种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3.2. 设计许可印章(3.2)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1.3、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第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刻制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许可印章。

1.4、GB150.1~4-2011 《压力容器》

4.2.1 资格

a)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4.2.2.2设计单位的职责

a)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 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强度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说明书;

c)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的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应盖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d) 设计单位向用户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在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容器设计文件。


1.5、压力容器设计质量体系要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文件和资料控制


合同管理


设计控制


持续改进


人员管理


执行设计许可规则


2、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是压力容器设计控制的重要环节,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此都有明确、详细的要求:


2.1《固容规》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2.2 GB150-2011


2.2.1 用户或设计委托方的职责


容器的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容器设计条件(UDS—User's Design  Specification),其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容器设计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b)  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c)  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d)  介质组分与特性;


e)  预期使用年限;


f) 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g)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2.2.2   设计时应考虑以下载荷:


a)  内压、外压或*大压差;


b)  液柱静压力,当液柱静压力小于设计压力的 5%时,可忽略不计;


需要时,还应考虑下列载荷:


c)  容器的自重(包括内件和填料等),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耐压试验状态下内装介质的重


力载荷;


d)  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e)  风载荷、地震载荷、雪载荷;


f)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的反作用力;


g)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h)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i)   冲击载荷,包括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j)   运输或吊装时的作用力。


2.3  4732-1995


设计时应考虑各种载荷及载荷组合,至少应考虑以下载荷:


a)  内压、外压或*大压差;


b)  液体静压头;


c)  容器的自重,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耐压试验状态下内装物料的重 力载荷;


d)  附加载荷,如其他附属设备、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e)  风载荷、雪载荷及地震载荷、;


f)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底座的反作用力;


g)  包括压力急剧波动的冲击载荷;


h)  由各种温度条件引起的不均匀变载荷及由连接管道或其他部件的膨胀或收缩所引起的作用力;


2.4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a)内压、外压或*大压差


b)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c)液柱静压力


需要时尚应考虑下列载荷


a) 换热器自重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


b)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c)风载荷、地震力、雪载荷;


d)支座及其他型式的支撑的反作用力;


e)连接管道和期货部件的作用力;


f)温度梯度引起的作用力;


g)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


h)冲击反力,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i)运输或吊装时的作用力;


2.5 JB/T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


设计时应考虑以下载荷:


a)  内压或外压;


b)  液柱静压力;


c)  塔式容器自重(包括内件和填料等),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状态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


d)  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e)  风载荷和地震载荷;


需要时,还应考虑下列载荷:


f)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的反作用力;


g)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h) 包括压力急剧波动的冲击载荷

i) 冲击反力,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j) 运输或吊装时的作用力

2.6 JB/T4731-2005 钢制卧式容器


a) 压力


b) 液体静压力


c) 卧式容器自重(包括内件)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


d) 附属设备、平台、隔热材料 衬里等集中及均布重力载荷


e) 地震载荷


f) 支座的反作用力;


g)由于热膨胀引起的支座摩擦力及其他作用力;


需要时,还应考虑下列载荷


h)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i) 包括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


j) 冲击反力,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k)压力及温度变化的影响;


l) 在吊装、运输中承受的作用力。


3、设计文件


3.1《固容规》明确了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所包括内容:


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设计图样、


制造技术条件、


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3.2、设计总图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寿命(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五、压力容器用材料


1、压力容器用材料标准


1.1 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GB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及**号修改单(2012年),主要材料有Q345R,Q245R,15CrMoR等共11种材料,其中,1号修改单增加了2个。


GB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及**号修改单(2012年),主要材料有16MnDR,09MnNiDR等种材料,其中,1号修改单增加了1个。


GB 19189-2011 《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共4种材料;


GB150.2-2011《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附录AD


1.2不锈钢钢板


GB 24511-2009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


1.3复合钢板


NB/T 47002.1-2009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1部分:不锈钢-钢复合板


NB/T 47002.1-2009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1部分:不锈钢-钢复合板


NB/T 47002.3-2009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3部分:钛-钢复合板


NB/T 47002.4-2009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4部分:铜-钢复合板


1.4钢管


GB 5310-200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 9948-2006石油液化用无缝钢管


GB 13296-2007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201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24593-2009 锅炉和热交换器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21832-2008奥氏体-铁素体型双相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21833-2008奥氏体-铁素体型双相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2771-2008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NB/T 47019.1~8-2011  锅炉、热交换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


GB150.2-2011《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附录A


 


1.5锻件


NBT 47008-2010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2010 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


NBT47010-2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


1.6管件


GB/T 12459-2005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T13401-2005 钢板制对焊管件


GB16749-1997 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制造许可


2.1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容规的2.1(3)条),目前此项工作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


相关规范为TSG ZC001-2009《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2.2 复合钢板目前是进行产品安全注册,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具体要求见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钢板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2.3 钢管和锻件应按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认证。


2.4 管件、紧固件、垫片、法兰等也按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认证。


3、压力容器用材料基本要求


3.1 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3.2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3.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3.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3.4  力学性能


3.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3.4.2  断后伸长率


 (1)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3.5 耐腐蚀性要求


3.5.1 对于不锈钢材料,有晶间腐蚀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要求进行晶间腐蚀试验


⑴ GB/T 4334-2008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方法A:不锈钢10%草酸浸蚀试验方法,是一种不锈钢晶间腐蚀筛选方法;


方法B:不锈钢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方法,适用于S30408、S30403、S31603、31703等不锈钢材料;


方法C:不锈钢65%硝酸腐蚀试验方法,适用于S32168、S30408、S30403等不锈钢材料;


方法D:不锈钢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方法,选用于含钼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方法E:不锈钢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适用于含奥氏体和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材料。


GB/T 21433-2008 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

① 对于有晶间腐蚀试验要求的不锈钢容器进行检验时,对所有不锈钢材、焊接材料及外协零部件也应提出相应的检验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a) 不锈钢材的检验

容器制造单位应要求容器所用的不锈钢材的供方提供不锈钢材的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合格证。必要时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复验。


b) 不锈钢焊接材料的检验

容器制造单位应要求容器所用的不锈钢焊接材料的供方提供不锈钢焊接材料的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合格证。必要时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复验。


c) 不锈钢容器外购零部件的检验

如不锈钢容器的所有不锈钢零部件都由容器制造单位自己制造,则零部件的检验作为组成不锈钢容器检验的一部分;如不锈钢容器的部分不锈钢零部件(封头、法兰、泡罩等)由外协提供,容器制造单位应要求外协制造单位(如封头厂等)提供这些不锈钢零部件的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合格证。必要时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复验。


② 容器制造单位对不锈钢容器的检验应注意:


a) 容器制造单位应制订制取检验试件(试样)的方案,检验试件(试样)的检验结果应能适用于覆盖容器所有应检验部位的应检表面。

b)当所用钢材、焊接材料与外协零部件的检验合格证不全时,应由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补齐。


c)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规定将钢材、焊接材料与外协零部件的部分检验合格证作为适用于容器应检验部位的部分检验合格证,避免重复检验。


3.5.2  对于碳钢和低合金钢,有抗腐蚀要求的:


   在HG20583-2011的7.8条中,对湿硫化氢应力腐蚀、氢氧化钠溶液腐蚀、液氨应力腐蚀、氢腐蚀等腐蚀环境下的选材,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3.5.3  在SH/T 3075-2009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材料规范》的附录A、B、C、D、F、G、H中,对各类腐蚀环境下用钢阐述的更为详细。


 


六、压力容器制造


1、制造许可


1.1 《-固容规》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1.2  GB150-2011中对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3  TSG Z0004-2007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的建立,提出了18个要素:


管理职责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文件和记录控制

合同控制

设计控制

材料、零部件控制

作业(工艺)控制

焊接控制

热处理控制

无损检测控制

理化检验控制

检验与试验控制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

不合格控制

质量改进与服务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其他过程控制

⒅ 执行特种许可制度


1.4  制造单位的职责


1.4.1  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详细记载;


1.4.2  制造单位在容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


1.4.3 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在容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图样规定和质量计划的规定对容器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4.4  制造单位在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2、焊接


2.1 相关法规和标准


NB/T 47014-2011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 47015-2011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 47016-2011    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NBT47018.1~7-2011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2.2 焊接控制


2.1.1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的控制,相关检测报告、工艺评定施焊记录、以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的保存。


2.2.2 焊接人员管理:


焊接人员培训、资格考核、持证焊接人员的合格项目,持证焊接人员的标识,焊接人员的档案及其考核记录


2.2.3 焊接过程控制


焊接工艺、产品施焊、焊接设备、焊接质量统计及统计数据分析。


2.2.4 焊接返修


焊缝返修工艺、焊缝返修次数和返修审批、焊缝返修后的重新检测等


2.2.5 焊接材料控制


焊接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等。


2.2.6 焊接试件


 焊接试件的数量、制作、焊接方式、热处理、检验检测项目、试样加工、检验检测方法、焊接试件和试样一合格的处理、试样的保存等。


3、无损检测


3.1 相关法规、标准

JB/T 4730.1-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部分 通用要求


JB/T 4730.2-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二部分 射线检测


JB/T 4730.3-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三部分 超声检测


JB/T 4730.4-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四部分 磁粉检测


JB/T 4730.5-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五部分 渗透检测


JB/T 4730.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六部分 涡流检测


NB/T47013.7-201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7部分:目视检测.


NB/T47013.8-201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8部分:泄漏检测


NB/T47013.9-201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9部分: 声发射检测


NB/T 47013.10-201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0部分: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3.2 无损检测方法的适用性


内部缺陷:射线检测、超声检测、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涡流检测;


外观缺陷:目视检测;


在役检测:声发射检测


致密性检测:泄漏检测


3.3 无损检测控制要点


人员控制—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的管理,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权限。


无损检测工艺__通用工艺、专用工艺基本要求,


无损检测过程—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检测、扩探比例,评定标准;


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审核、复评、发放,RT底片的保管,试块的保管保管等。


无损检测设备及器材


无损检测分包


3.4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择


(1)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当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2)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应当优先采用X射线检测;


       (3)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表面检测;


       (4)铁磁性材料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表面检测应当优先采用磁粉检测


3.5 无损检测档案


3.5.1 《固容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射线底片和超声检测数据等检测资料(含缺陷返修前记录),建立压力容器产品无损检测档案,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3.5.2 GB150-2011规定:压力无损检测档案应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4 产品出厂资料


4.1出厂资料


4.1.1 固容规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1.2 GB150.4-2011要求


制造单位应向容器采购方提供出厂资料;对容器使用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⑵ 容器出厂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容器竣工总图;


b) 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c)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封头和锻件等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与风险预防和控制相关的制造文件、现场组焊容器的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等);


d) 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e)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需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


f) 容器设计文件(含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按相关规定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4.2 资料的保存


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容器产品应在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1) 质量计划;


2)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容器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5) 标准中允许制造厂选择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6) 容器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


7) 容器的原设计图和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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